申请人:佳能(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14681号“佳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361390号“佳琪集团 JACKEE GROUP”商标、第57444021号“图形”商标、第57214835号“佳 GO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二、三均在注册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