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9081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8908167

阅读:146608 2022-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081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8947号“图形”商标、第14086716号“图形”商标、第43035370号“FOXESS…

  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081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8947号“图形”商标、第14086716号“图形”商标、第43035370号“FOXESS及图”商标、第169016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商品上予以共存,根据一致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也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四在部分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蓄电池的盒子;蓄电池容器;车辆用蓄电池;蓄电池;阳极电池;阳极;对阴极;照明用电池;手电筒用电池;车辆用电池;电池;电池箱;电池充电器.;电池容器;阴极;阴极反腐蚀装置;电池充电器;原电池;原电池.;电池铅板;高压电池;光电池;电池极板;太阳能电池”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核定使用在“算盘;会计机;酸性液体比重计;电池用测酸计;声音(声音)警报器;音响导管;音响耦合器;曝光计;加法器;天线.;气量计;空气分析仪器;电动警报铃;酒精比重计;照准仪;测高计;安培计;放大器;放大管;放大阀;只能够与电视机接收器配套的游戏机.;风速计;动画卡通片;电话应答机”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数器;量具;闪光信号灯;电子监控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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