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0033号“蔡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14026号“蔡司 CA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程序中,待其被宣告无效后,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蔡司”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帽;袜;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