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006238号“酱子玩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酱子玩玩 63006238

阅读:58953 2022-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6238号“酱子玩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或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属于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等情形,具有区分服…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6238号“酱子玩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或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属于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等情形,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部分荣誉及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酱子”为网络热词,意思为“这样子”,申请商标整体作为网络用语,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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