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705274号“ZOG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OGLL 62705274

阅读:69461 2022-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焕鹏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5274号“ZOG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1276号“HEGLL”商标、第4416899号“HEGLL”商标、第3241063号“HEGLL”商标、第…

  申请人:黄焕鹏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5274号“ZOG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1276号“HEGLL”商标、第4416899号“HEGLL”商标、第3241063号“HEGLL”商标、第20529899号“HEGII”商标、第20529723号“HEG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首字母、呼叫及含义等多个方面区别显著,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检测报告、宣传使用图片、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外文商标,字母构成、外观设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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