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90631号“MILO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LONI 59190631

阅读:84427 2022-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玉环角度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良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90631号“MIL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9688号“MI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78082号“…

  申请人:玉环角度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良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90631号“MIL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9688号“MI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78082号“MOL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579650号“MEL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468138号“麦乐诗MILO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仅请求申请商标在“龙头(管和管道用);供暖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暖装置和设备;地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经查,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龙头(管和管道用);供暖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暖装置和设备;地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水龙头;压力水箱;暖气片;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水暖装置用管子水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申请商标在“龙头(管和管道用);供暖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暖装置和设备;地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除“龙头(管和管道用);供暖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暖装置和设备;地漏”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继续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管和管道用);供暖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暖装置和设备;地漏”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管和管道用);供暖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暖装置和设备;地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龙头;地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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