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区卫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1776号“IG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13413号“WINGO TIMES IGT”商标、第51724875A号“IG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商标,且该在先商标早于两引证商标,申请商标系该在先商标的延续,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和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英文“IGT”,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外观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拥有在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