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贤艺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铮
申请人因第4601360号“琶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944号决定,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贤艺提交的在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王铮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未向我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仅提交了答辩说明,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5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42类法律服务、环境保护咨询、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质量控制、建设项目的开发、知识产权许可、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工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和复审阶段均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本案无法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