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洱志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美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1681号“老战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9547号“老战友OLD COMRADES”商标、第36511381号“老蘸友”商标、第1090289号“战友ZHANG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上述商标权利人的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汉字“老战友”构成,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