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06789号“视频号互选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第43958645号和第48699766号“视频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提供商,“视频号”是申请人旗下的内容记录与创作平台,经使用“视频号互选平台”在相关服务上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简介、官网截图、2015-2020年企业年报节选、相关排名报道、2021年度视频号互联网发展白皮书、媒体有关“视频号互选平台”的报道、在先已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用在指定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与申请商标标识不同、或未使用在指定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