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659320号“雨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雨点 15659320

阅读:95341 2022-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缙云县佐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卢帮华 申请人因第15659320号“雨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135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缙云县佐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卢帮华

  

  申请人因第15659320号“雨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135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的在第10类出牙咬环等全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鉴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在复审程序中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拼多多产品页面截图;

  2、拼多多销售订单;

  3、被申请人店铺二维码及账单明细。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雨点”牌奶瓶没有上架时间,交易订单和账单明细中没有标明产品商标。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的实际使用线索。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2、在规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第10类上仅有复审商标一件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显示,在规定期间内被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了多件婴儿奶瓶,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订单与账单明细中未明确产品标识,但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在规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第10类仅有复审商标1件商标,结合证据1的拼多多产品页面截图,足以合理推定证据2、3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奶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其他商品与奶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15659320号“雨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雨点 156593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2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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