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乐加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3866号“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68227号“牛气游 PLAY WWW.PLAY67.COM 6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105103号“PLAY ONCH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010850号“THE PLAY PROJ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65564号“橙果玩童 PL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279358号“西瓜 PLAY 好奇心嘉年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636744号“西瓜 PLAY 视频嘉年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343689号“西瓜 视频嘉年华 PL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均含有“PLAY”。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