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316691号“环翠楼HUANCUILOU SINCE 1736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环翠楼HUANCUILOU SINCE 1736及图 13316691

阅读:108994 2021-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5日对第13316691号“环翠楼HUANCUILOU SINCE 1736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官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中国公众普遍熟知,构成了中国法律…

  申请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5日对第13316691号“环翠楼HUANCUILOU SINCE 1736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官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中国公众普遍熟知,构成了中国法律定义的驰名商标,请求对第2019077号“正官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医用营养食物、补药(药)、人参汁、韩国红参汁商品上驰名的事实状态再次予以确认,并给予保护。申请人“正官庄”与其图形等商标建立了唯一、固定的联系,其知名度可以等同和替代。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中的“SINCE 1736”、“环翠楼”文字具有欺骗性,系夸大宣传,极易误导消费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17630号“正官庄 高麗蔘 6年根 SINCE 1899 KOREAN RED GINS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出于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材料见第13316655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1、申请人简介、宣传册、官方微博截图、产品实物照片;

  2、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销售代理合同、购销合同、出库单、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等;

  3、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4、“正官庄”品牌相关媒体报道;

  5、期刊、杂志、报刊、发票、广告播出证明等宣传资料;

  6、相关裁判文书;

  7、“正官庄”品牌韩国红参产品的销量统计说明;

  8、申请人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及申请材料;

  9、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0、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原异议人投诉请求的回复及承诺函;

  11、被申请人工商信息、产品照片等;

  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威海环翠楼红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饮料、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料酒、烧酒商品上。经转让及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在第5类药用人参茶等商品上已经我局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第33类人参酒等商品上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2020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医用营养食物、补药(药)、人参汁、韩国红参汁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2019京行终9788号)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威海环翠楼红参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2015年11月16日名义变更为环翠楼红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8日名义变更为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9年5月31日名义变更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显示:环翠楼始建于1489年,至今经过两次大的改建和重建。1931年改建,1944年被日军焚毁,1978年威海市人民政府计划重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环翠楼HUANCUILOU SINCE 1736及图”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正官庄”差异较大,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图形作品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含“SINCE 1736”, 1736可理解为“年份”。而本案中,由查明事实5、6可知,1736年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人、现争议商标所有人及“环翠楼”的始建、改建等历史年代均无直接关联,被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1736年具有何种历史渊源。因此,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米酒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工艺、创制年份、商品提供者的历史传承等特点产生联想,进而造成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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