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知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31989号“大麦精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会使相关消费者联想到啤酒商品或者啤酒制造业,但不会同复审服务联想到一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技术研究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大麦精酿”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指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