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245875号“NEIGHBO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IGHBORS 44245875

阅读:53477 2021-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45875号“NEIGHB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00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090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45875号“NEIGHB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00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090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与使用,已获得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检索结果、宣传报道、商标档案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技术研究等部分服务上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23045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至我局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的显著识别部分“NEIGHBOR”、“NEIGHBOR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同或差别细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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