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8739号“华艺 Hua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2478号“華亿 HUAY”商标、第31822009号“華亿 HUAY”商标、第6449854号“华艺阳光”商标、第6132943号“华艺 HUAYILAMPS ART OF CHINESE LAMPS SINCE 1986及图”商标、第25632009号“华艺”商标、第9716300号图形商标、第35283145号“华艺”商标、第7866049号“铧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至八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其在燃气炉、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炊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其在照明器、照明器械及装置、灯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的异议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八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五至八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指定使用的烹饪用炉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三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华艺”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華亿”文字构成相同,仅存在简体和繁体的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冲水槽、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冲水装置、水冲洗设备、淋浴隔间、洗涤槽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知名度能够和引证商标一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室装置、冲水槽、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冲水装置、水冲洗设备、淋浴隔间、洗涤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