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34407号“LINKW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INKWE 10534407

阅读:77738 2021-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婧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灵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34407号“LINKW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3323号决定,于2020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婧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灵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34407号“LINKW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3323号决定,于2020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其全部核定服务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使用证明;2、《LINKWE灵慧读书会活动方案》;3、《LINKWE灵慧读书日活动》;4、灵慧读书文化中心的公告栏、成都高新区灵慧读书文化中心项目介绍网页;5、特训营、产品说明暨代理商招募会、读书会等活动及公司放假通知等图片。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涉及“组织读书会”即第41类4102类似群组上的服务项目,该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01、4103-4105类似群组上的“教育、辅导(培训)、讲课、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项目分属不同类似群组。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均为未经公证的自制证据,且商标授权书不体现复审商标的任何使用情况;活动方案、活动介绍等证据极易伪造,证明力薄弱,且无现场照片、相关报道等进行佐证,不能证明上述活动最终的举办情况。此外,上述证据均未体现单独的复审商标信息;证据4中的“灵慧读书坊”页面显示账号主体为“成都幸福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本案被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成都高新区灵慧读书文化中心的介绍信息页面内容无法辨认,无法判断该账号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据5中的活动现场图片无相应的活动介绍方案、场地租赁合同等佐证,公司内部放假通知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此外,在案证据显示的复审商标均与被申请人第18475809号图形商标、第49730367号“灵慧读书”商标组合使用,该使用情况不能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独立、公开、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幸福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辅导(培训)、讲课、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2016年2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成都纳香礼商贸有限公司,后又于2018年11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教育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证明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1日,但该时间被申请人尚未受让取得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灵慧读书文化中心的公告栏页面无法确定是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成都高新区灵慧读书文化中心项目介绍页面经查询其实际发表时间为2014年6月11日10:55分,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5的LINKWE灵慧读书会活动方案、LINKWE灵慧读书日活动及活动图片证据均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综上,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教育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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