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790413号“和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和安 45790413

阅读:70232 2021-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广核(深圳)运营技术与辐射监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90413号“和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9308号“和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4637号“按和”商…

  申请人:中广核(深圳)运营技术与辐射监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90413号“和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9308号“和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4637号“按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17001号“和安智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状态信息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未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3585号“和安C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39887号“和安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252661号“和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527874号“和安医疗CORNWALL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论述。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七在注册阶段被我局初步审定在临床试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现在临床试验服务上享有在先商标权利,在其余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七在除临床试验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利,其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临床试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和安”与引证商标一、六及引证商标二、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标识“和安”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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