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塚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31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经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3072号“润璟及图”商标、第23488162号“中赫集团SINOBO GROUP及图”商标、第12174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