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嘉颖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盈通格利应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85491号“GLUCOTRAC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6687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07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且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也付出大量的准备活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誓书及其中文翻译;2、网页打印件;3、“搜好货网”销售页面;4;撤三决定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无效证据,或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A.D.安全应用公司于2007年02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0类用于监控血糖浓度的医疗设备商品上。2016年03月20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盈通格利应用有限公司。
2019年07月0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用于监控血糖浓度的医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2020年07月16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用于监控血糖浓度的医疗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新浪医药新闻网“无针糖尿病护理:7种无痛血糖测量仪器”一文形成于指定期间,在该文中显示有被申请人“GLUCOTRACK”牌血糖测量仪器,并综合考虑证据2中五颗星商城、证据3中搜好货网相关页面均显示有“GLUCOTRACK”牌血糖测量仪器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血糖测量仪器”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监控血糖浓度的医疗设备”商品与“血糖测量仪器”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缺乏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