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99935号“德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德美 4599935

阅读:90324 2021-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美德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99935号“德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1513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美德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99935号“德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1513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复审,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中已经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商标局经审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现申请人再次提起复审申请完全属于恶意行为,应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其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没有出现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商标授权声明、复审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报关单、发票、公司网站主页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宣传册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上述证据一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项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事故保险;海上保险;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贵重物品存放;邮票估价;不动产出租;经纪;海关经纪;保释担保;代管产业服务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2019年10月2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事故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0年5月29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事故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商标授权声明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内蒙古德美多式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报关单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报关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经纪、海关经纪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事故保险;海上保险;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贵重物品存放;邮票估价;不动产出租;保释担保;代管产业”服务,且上述服务与报关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事故保险;海上保险;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贵重物品存放;邮票估价;不动产出租;保释担保;代管产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经纪、海关经纪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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