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盛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60313号“脉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申请标识在第5、44类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脉码调制”即“脉冲编码调制”,是一种对模拟信号数字化的取样技术,申请商标“脉码”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及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