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864393号“造 造点新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造 造点新货 40864393

阅读:89007 2021-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授权宝(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64393号“造 造点新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48840号“造点”商标、第40299587号“造点新货”商标、第37394…

  申请人:阿里巴巴授权宝(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64393号“造 造点新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48840号“造点”商标、第40299587号“造点新货”商标、第37394211号“造 设计师·店”商标、第15200678号“造”商标、第20511080号“造”商标、第24073699号“造造”商标、第15200659号“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至五、七的权利人为典型的商标恶意注册主体,其名下共有700多件商标申请记录,涉及45个类别,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需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四、七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四、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的权利人为典型的商标恶意注册主体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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