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37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43783731号图形商标、第1654427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登山杖、背包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