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01043号“POULTRY DATAPUL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ULTRY DATAPULSE 49201043

阅读:119262 2021-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诗华动物保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01043号“POULTRY DATAPUL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整体没有含义,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诗华动物保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01043号“POULTRY DATAPUL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整体没有含义,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案例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情况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POULTRY DATAPULSE”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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