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30454号“随时随地发现新鲜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随时随地发现新鲜事! 49030454

阅读:108918 2021-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30454号“随时随地发现新鲜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首创并投入使用的品牌,整体本身完全具备显著性和识别力,可以发挥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整体不…

  申请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30454号“随时随地发现新鲜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首创并投入使用的品牌,整体本身完全具备显著性和识别力,可以发挥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整体不属于缺乏显著特证的标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且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百度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随时随地发现新鲜事!”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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