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大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43573号“衍恩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奶瓶、矫形用物品、假肢、避孕套”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96613号“衍恩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53675号“衍恩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医用电热垫、假牙、线(外科用)、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奶瓶、矫形用物品、假肢、避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四项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电热垫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文字组合“衍恩堂”,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插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