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发概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50228号“DEVACU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1173号“德梵蔻DEVACURL”商标、第41164776号“DEVACUR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字母组合“DEVACURL”,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润发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护发素、柔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