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畅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19815号“杯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于指定的商品上,并不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具有自身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杯塔”,指定使用在杯盖、纸杯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