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斯柴尔德·菲利浦男爵夫人农用土地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31470号“亚库男爵酒庄雅达克 LA CAPITELLE DU DOMAINE DE BARON’ARQU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23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存在抢注和恶意注册的行为,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89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人在先已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暂缓审查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相关媒体宣传报道图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1、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流程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亚库男爵酒庄雅达克”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雅达克”,整体未形成可区别的特写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