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70922号“池家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池家天下 33870922

阅读:86623 2021-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九五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武林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标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2日对第33870922号“池家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29572615号“池名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安徽九五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武林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标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2日对第33870922号“池家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29572615号“池名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安徽省亳州市。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企业存在而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参展合同、发票、视频协议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6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利口酒;开胃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汽酒;烧酒;食用酒精;白兰地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7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系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与其引证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理由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虽然申请人在陈述法律依据条目时将之表述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池家天下”与引证商标仅相差一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双方同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更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白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并未提交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关事实证据加以佐证,我局对申请人援引上述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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