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AINREFORM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9281号“PAINREFO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一致,符合商业惯例,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痛苦改善”,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