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中诣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15789号“中诣 诣 zhong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3197号“ZHONGYI及图”商标、第29754941号“中诣 Sinoy及图”商标、第16264339号“詣號及图”商标、第11626778号“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含义、读音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属于广告销售服务,服务具有区别于商品的特点,服务更注重个人体验和感受,更注重服务场所、服务人员和具体服务方式的特点。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申请人主观为善意,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商标微信公众号及线上宣传情况;申请商标的线下宣传及使用情况;申请人以“中诣”名义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中诣 诣 zhong y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ZHONGYI及图”、引证商标三“詣號及图”、引证商标四“詣”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不是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使用等,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