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泽恩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26696号“泽恩稻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593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0693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50695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4513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0290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24421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五常稻花香大米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在“茶”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糖;蜂蜜;补药;面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泽恩稻花香”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