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MEGA ENGINEERING,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6499号“LAYE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72739号“LAY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78969号“神黛 LAT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46671号“7 LAYERS”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46671号“7 LAYERS”商标(第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并且正在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所有人商谈并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程序;申请人未提交相应并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传感器、智能探头和网关路由器(计算机控制硬件),上述产品用于测量、控制和调节应力、流量、力、水平、酸碱度、负载、振动、电阻、空气流速、安培数、频率、电压、离子浓度和电导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LAYER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