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特斯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40484号“BEFORE YOU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63149号“BEFORE YOU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香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除臭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