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科立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7435号“SUPER HOOOO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8770号“SUPER 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41826号“超级酷 SUPER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428898号“SUPE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574205号“大润发 SU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SUPER HOOOOF”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英文“SUPER”,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