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市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81058号“循叶 CYCLE LEA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4688号“圣霏 S-S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091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74537号“Z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1190号“沣生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3968047号“益健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第3类、第33类、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