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世(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06352号“美世美E佳 MEJ.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美世”商标的延续性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45874号“美世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3601和3602群组服务上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829号“美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839852号“美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申请程序在“不动产管理;公寓出租;受托管理”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在“保险”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金融分析;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中文为“美世”、“美佳”,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基础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所谓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性判断的基本原则。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