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790279号“鲲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鲲杰 52790279

阅读:105022 2021-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鲲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0279号“鲲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26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

  申请人:上海鲲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0279号“鲲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26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81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2790279号“鲲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鲲杰 527902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97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