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晓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36451号“言午未央 YAN WU WEI 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汉字、英文及图形构成的,显著性极高,便于传播,且相关公众不会对其混淆。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性和显著性,整体图案的设计为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并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独有的设计构思,具备特殊的理念,已经具备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未央”,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