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驰基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29654号“美客多 mercado lib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375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823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089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780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920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221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 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和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美客多”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