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7396号“华为智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01997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无效宣告决定已生效。第290525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