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名厂尖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骆驼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25055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2133号决定,于2021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复审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2021年8月13日第1755号《商标公告》上,故本案已无再审理之必要。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