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东风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77921号“东风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东风堰”是位于夹江县境内的水利灌溉工程。水利工程与沿线遗留的大量的水利石刻景观蕴含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为进一步保护“东风堰”这一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夹江县人民政府2020年9月9日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经夹江县人民政府与乐山市东风堰管理处授权申请本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东风堰”商标的批复;
2、乐山市东风堰管理处关于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东风堰”商标的批复;
3、《东风堰志》关于“东风堰”名称的记载;
4、夹江县人民政府夹府发{2010}16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灌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5、《东风堰志》关于“东风堰”被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资料;
6、“东风堰”水利灌溉工程图片;
7、“东风堰”水文化陈列馆图片;
8、“东风堰”灌溉工程遗产公园图片;
9、“东风堰”放水节举办图片;
10、申请人由夹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资控股成立的证据;
11、他人抢注“东风堰”商标的情况;
12、申请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使用“东风堰”商标的部分证据。
经复审查明:“东风堰”是位于夹江县境内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夹江县人民政府、乐山市东风堰管理处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东风堰”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夹江县人民政府、乐山市东风堰管理处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东风堰”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