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嘉钦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32658号“狼山燒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6552号“狼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股东成立的企业字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设计合同、产品包装、宣传资料、所获荣誉、加盟合同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狼山燒雞”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