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049731号“老东江米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东江米粉及图 51049731

阅读:82313 2021-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修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49731号“老东江米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04700号“老东江米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726054号“老东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24850号“…

  申请人:王修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49731号“老东江米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04700号“老东江米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726054号“老东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24850号“哈呢小镇HANIXIAO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76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379821号“老东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异议期内。

  2、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东江米粉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三、四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不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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