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法布里克阿韦洛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2116号“LE VELO M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2176385号“美团 MAD”商标、第32185012、32185012A、42216940号“美团无人配送 MAD MEITUAN AUTONOMOUS DELI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构成、呼叫、设计有法均有所差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