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甜满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太仓市高新区盛庄服装商行
申请人因第13375554号“TOSOWO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801号决定,于2021年0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珠海甜满糖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太仓市高新区盛庄服装商行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的转让证明;2、复审商标产品在淘宝网销售证据材料;3、相关域名发票材料;4、申请人相关企业邮箱的续费明细列表;5、云速成美站全能版的支付凭证;6、产品加工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7、复审商标的转让证明;8、复审商标产品线上销售证据材料;9、相关发票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6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淘宝销售清单及收款记录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手工皂、面膜等商品,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香皂、美容面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香皂、美容面膜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