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00021号“THE CHED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HE CHEDI 17400021

阅读:95771 2021-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洲新经济品牌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麓(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00021号“THE CHE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4894号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洲新经济品牌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麓(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00021号“THE CHE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4894号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安麓(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亚洲新经济品牌协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依照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长期以来没有在中国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THE CHEDI”的百度搜索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安岚公司与宁海心泉公司、杭州滨江集团天目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藏马山凯歌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安岚公司与宁海心泉公司、杭州滨江集团天目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藏马山凯歌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安岚公司与宁海心泉公司、杭州滨江集团天目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藏马山凯歌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安岚公司与宁海心泉公司、杭州滨江集团天目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藏马山凯歌公司签订的营销服务协议;复审商标在携程网上的搜索结果;复审商标使用相关的合同、发票、账单、收据等;印有复审商标的酒店物品的照片;复审商标在抖音应用上的搜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6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由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知被申请人授权安岚(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复审商标,由安岚(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心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可知宁海县心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复审商标,由(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233号和(2020)浙宁证民字第773号公证书材料证明宁海县心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在为他人提供餐饮、住宿、会展服务上有效使用了复审商标标识,再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自助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饭店;餐馆;寄宿处预订;旅馆预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快餐馆;酒吧服务;预订临时住所;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被有效使用。综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自助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饭店;餐馆;寄宿处预订;旅馆预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快餐馆;酒吧服务;预订临时住所;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6日

本文《关于第17400021号“THE CHED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HE CHEDI 174000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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